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省的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并且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并且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协调组织存在困难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