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或者拟适用例外规定的,按照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平竞争独立审查机制,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前公平竞争的集中审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平竞争独立审查机制,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前公平竞争的集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