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依法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
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