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法定事由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实施有关措施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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