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依法需要撤销、变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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