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保证金、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认为相关事项已经具备调整或者取消条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