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
省和地级以上市应当明确政府部门承担政府各相关部门间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破产管理人持相关法律文件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时,或者查询后接管上述财产至破产管理人、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账户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注销申请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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