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协调对接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的专业人才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建设,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
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建设,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