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