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作为特约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特约监督员应当收集并及时反馈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