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三条 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直接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转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