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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