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