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发展法律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才在服务市场主体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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