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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