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清理和取消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市场主体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不得妨碍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为入驻的项目业主提供中介服务。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应当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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