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商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先放行后检测等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相关出证机构、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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