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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