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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