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路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发现设置错误、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应当责令公路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