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
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
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