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