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