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