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用于公路建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开始收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开始收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