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