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