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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