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