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三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法人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三年;试运营期计入收费期限。
试运营期满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申报审批工作。政府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审计和环保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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