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维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不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其维护和更新由该公路的养护单位负责。
公路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通行信息应当提前提示,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不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其维护和更新由该公路的养护单位负责。
公路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通行信息应当提前提示,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