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养护 第十条 具备施工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