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动物疫情控制消灭,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