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1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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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第二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 第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 第四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 第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对执行动物防疫相关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 第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动物疫情控制消灭... 第八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省依法实施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确... 第九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十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省建立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相关平台统一收集发布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推动部门、地区有关信息共享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情通报等... 第十二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养殖和屠宰产业布局、动物疫病风险等情况,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特定动物、推... 第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检... 第十四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 第十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五条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并送有关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之前,出现疫病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制定... 第十八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八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 第十九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九条 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检疫范围和检...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一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检...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四条 本省流通的动物产品,已经检疫合格且满足可追溯条件的,不再实施检疫。调出本省的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国家...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工作人员,在入省动物指定通道、输入无疫区动物及动物产...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道路输入本省、过境本省的动物,以及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以铁路、航空、航...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动物调运过程中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依法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的,可以继续运输、销售;不...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屠宰、防疫等情况,合理规划、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 第三十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过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或者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由县...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活禽集中屠宰企业,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过境本省或者输入无疫区,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或者不...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途中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货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