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一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制度。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场所派驻或者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并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消费、防疫等情况,统筹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场所派驻或者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并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消费、防疫等情况,统筹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