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九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九条 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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