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八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八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海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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