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之前,出现疫病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等措施。扑杀、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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