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的时间、形式和内容等予以规范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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