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