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情通报等制度,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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