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购买免疫注射、清洗消毒、检测、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购买免疫注射、清洗消毒、检测、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