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七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和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通报和共享相关信息,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防控措施。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需要,按照职责分工设立省级监测点,收集和分析疫情资料,掌握流行规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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