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名称、地址、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官方兽医可以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官方兽医可以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