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检疫规程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并如实提供协助检疫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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