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或者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