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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