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动物调运过程中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依法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的,可以继续运输、销售;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