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屠宰、防疫等情况,合理规划、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推进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统一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
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可以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运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疫病扩散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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