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经法定程序留取证据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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